2026年2月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
一、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财务行为,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,保障协会资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及协会新章程,结合本协会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坚持依法合规、非营利性、专款专用、公开透明、接受监督的原则,所有收支全部纳入统一核算,不分配、不侵占、不挪用协会资产。
第三条 协会财务工作在会长领导下,由秘书长具体负责,实行统一管理、独立核算、专人负责、分级审批。
二、会计核算与财务人员
第四条 协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。
第五条 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,分设会计、出纳岗位,做到钱账分管、印鉴分管、票据分管,相互监督、相互制约。
第六条 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,保证会计资料真实、完整、准确。
三、收入管理
第七条 协会收入全部为非营利性收入,主要包括:会费收入、捐赠收入、政府购买服务收入、服务收入、利息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八条 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入账,严禁账外账、“小金库”、坐收坐支。
第九条 会费严格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《会费管理办法》收取,使用财政、民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。
第十条 接受捐赠、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专款专用,并按规定公示捐赠及使用情况。
四、支出管理
第十一条 协会支出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日常运行,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十二条 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制度:
1.日常小额支出由秘书长审批;
2.较大金额支出由会长审批;
3.重大支出、大额资金使用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十三条 报销必须提供合法、真实、完整的原始凭证,履行经办人、审核人、审批人签字手续。
五、资金与银行账户管理
第十四条 协会只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,所有资金收支均通过账户统一结算,不出租、出借、转让银行账户。
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,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和额度,超过规定标准一律通过银行转账。
第十六条 银行票据、印鉴分别保管,使用严格登记,确保资金安全。
六、资产管理
第十七条 协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、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等,均为协会公有财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实行采购审批、登记入账、定期盘点、报废审批制度,确保账相符、账实相符。
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、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审议,并按规定上报登记管理机关。
七、票据与档案管理
第二十条 严格管理财政票据、税务发票,专人保管、规范领用、及时核销。
第二十一条 财务凭证、账簿、报表、审计报告、合同等财务档案按规定整理归档,长期保存,便于查询与监督。
八、财务监督与信息公开
第二十二条 协会财务工作接受监事会全程监督,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税务、审计等部门检查。
第二十三条 每年进行财务审计,换届、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进行专项审计。
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,按《北京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指引》公开财务相关信息,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。
九、重大事项与内控
第二十五条 重大财务事项、大额支出、接受重大捐赠、对外合作项目等,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。
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,防范财务风险、廉政风险,确保规范运行。
十、附则
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、民政部门规定、协会新章程不一致,以上级规定和章程为准。